我市住房公积金“控高保低”缴存标准下限调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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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枣庄公积金 2021-10-15

关于调整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“控高保低”缴存标准下限的通知

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:

根据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鲁政字〔2021〕169号)及枣庄市统计局2020年统计年报公布的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(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),对我市2021年度住房积金执行“控高保低”缴存标准下限予以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根据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鲁政字〔2021〕169号)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,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,市中区、薛城区、滕州市为1900元/月,峄城区、台儿庄区、山亭区为1700元/月;根据建金管〔2005〕5号文件规定,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%,不得高于各12%。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,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:市中区、薛城区、滕州市190元/月(即单位、职工个人各95元/月);峄城区、台儿庄区、山亭区为170元/月(即单位、职工个人各85元/月)。

二、住房公积金“控高保低”缴存标准上限继续按照《关于调整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的通知》(枣住公〔2021〕28号)文件要求执行,调整后的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“控高保低”缴存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三、职工住房公积金“控高保低”缴存标准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,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、公正,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,认真按照通知要求,重新核定本部门、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、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,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予以调整,并将调整结果在本部门、本单位张榜公布,向职工个人做出说明。调整过程中如遇问题,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,电话3153131。

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
2021年10月15日


编辑:马园亮 责编:池研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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