零容忍!枣庄公安严肃查处涉疫违法行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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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枣庄公安 2022-04-01

当前,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正处在最关键的时期,全市上下戮力同心、众志成城,坚决筑牢疫情防线,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、攻坚战。但是仍然有极个别人无视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规定,扰乱疫情防控秩序,危害疫情防控大局,受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。

一、阻碍执行职务案例

3月11日,房某某乘火车至滕州站下车后,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,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其采取集中隔离措施,并私自离开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多次联系,房某某拒不配合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(二)项等规定,滕州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房某某行政拘留10日。

二、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例

3月24日,滕州市王某为吸引网友眼球、提高知名度,擅自在抖音平台发布虚假涉疫信息,造成一定范围传播,扰乱公共秩序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第(一)项之规定,滕州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7日。

3月30日,台儿庄区杨某某、杨某编造疫情谣言发布在微信群,造成传播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第(一)项之规定,台儿庄公安分局依法决定对二人分别行政拘留5日。

三、侮辱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案例

3月29日,在台儿庄区泥沟镇枣台路疫情防控点,姜某某公然侮辱疫情防控工作人员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(二)项之规定,台儿庄公安分局依法决定对姜某某行政拘留5日。

四、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、命令案例

3月26日,薛城区万洲第一街某台球馆经营者刘某,明知当地政府发布临时关停部分人员密集场所通告,仍违规营业,造成人员聚集,扰乱疫情防控正常秩序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薛城公安分局依法决定对刘某罚款200元。

3月29日,高新区某茶铺经营者刘某某,明知当地政府发布公众娱乐场所暂停营业通告,仍违规营业,扰乱疫情防控秩序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高新区公安分局依法决定对刘某某罚款200元。

3月29日,薛城区王某某、姬某、杜某某明知其居住的小区被当地政府列为管控区,仍翻墙离开小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,薛城公安分局依法决定对3人分别罚款200元。

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,请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,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。



编辑:刘福龙 责编:池研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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